湖 南 师 范 大 学 文 件
校行发教务字[2011]1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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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师范大学《计算机基础及应用》课程考核若干规定
为 了进一步加强我校非计算机专业《计算机基础及应用》课程的建设,激发学生学习计算机知识的积极性,提高《计算机基础及应用》课程教学质量,鼓励学生报考湖 南省普通高等学校非计算机专业学生计算机应用水平等级考试(以下简称湖南省计算机等级考试)和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现对《计算机基础及应用》课程考核及成 绩记载办法规定如下:
第一条 本规定中非计算机专业仅指开设有《计算机基础及应用》公共必修课程的专业。
第二条 课程考核要求
1.我校非计算机专业的《计算机基础及应用》课程分为《计算机基础及应用(一)》和《计算机基础及应用(二)》,分别在第一学年第一、二学期开设。学生在第一、二学期该课程学习结束后,分别参加该课程期末考核,成绩合格则取得相应课程的学分。
2. 《计算机基础及应用(一)》课程考核成绩不合格者,可参加该课程重修考试或补考,也可参加全国计算机一级考试,若成绩合格,即可取得《计算机基础及应用(一)》课程学分。
《计算机基础及应用(二)》课程考核成绩不合格者可参加该课程重修考试或补考,文科类、艺术类(含教育科学学院学前教育专业)各专业及体育学院、医学院学生也可参加湖南省计算机一级或全国计算机二级及以上等级考试;理工科各专业学生可参加湖南省计算机二级或全国计算机二级及以上等级考试。若成绩合格,即可取得《计算机基础及应用(二)》课程学分。
第三条 课程成绩记载
1.《计算机基础及应用》课程考核、湖南省计算机等级考试和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成绩均以百分制记载,60分为合格。其中等级制与百分制的转换标准为:优(95分)、良(85分)、中(75分)、及格(60分)。
2.《计 算机基础及应用(一)》课程成绩分该课程考核成绩和全国计算机一级考试成绩两栏记载。其中《计算机基础及应用(一)》课程考核成绩不合格但全国计算机一级 考试成绩合格者,《计算机基础及应用(一)》课程考核成绩以全国计算机一级考试成绩记载;《计算机基础及应用(一)》课程考核成绩和全国计算机一级考试成 绩均合格则取高分记载。
《计 算机基础及应用(二)》课程成绩分该课程考核成绩、湖南省计算机等级考试成绩和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成绩三栏记载。其中《计算机基础及应用(二)》课程考核 成绩不合格但湖南省计算机等级考试或全国计算机二级及以上等级考试成绩合格者,《计算机基础及应用(二)》课程考核成绩以湖南省计算机等级考试成绩或全国 计算机二级及以上等级考试成绩取高分记载;《计算机基础及应用(二)》课程考核成绩、湖南省计算机等级考试成绩和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成绩均合格则取高分记 载。
第四条 课程免考
学生在《计算机基础及应用》课程考核前,报考湖南省计算机等级考试或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且成绩合格,经本人书面申请,学院同意,报教务处审核,可免考相应《计算机基础及应用》课程。
第五条 其他
1.我校非计算机专业(艺术类、体育学院各专业除外)学生若要取得学士学位,文科类各专业及医学院学生必须获得湖南省计算机一级或全国计算机二级及以上等级考试合格证书,理工科各专业学生必须获得湖南省计算机二级或全国计算机二级及以上等级考试合格证书。
2.我校非计算机专业学生必须在我校考点报考湖南省计算机等级考试或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其成绩方可作为《计算机基础及应用》课程成绩记载和获得学士学位条件。
第六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本科学生。
第七条 本规定从2011级起执行,2010级及以前各年级学生按原规定执行。
第八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