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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师范大学《大学英语》课程考核若干规定

发布人:日期:2017-01-17浏览数:

湖南师范大学《大学英语》课程考核若干规定

校行发教务字[2008]259号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教育部、财政部“关于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和教学改革工程”精神,不断加强我校非外国语专业大学英语的教学和改革,提高大学英语教学质量,同时激发学生报考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简称CET-4)的积极性,现将《大学英语》课程考核及成绩记载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 考核要求

1、我校非外国语专业的《大学英语》课程分为大学英语(一)、(二)、(三)、(四),分别在第一、二、三、四学期开设。学生在第一、二、三、四学期《大学英语》课程结束后,必须参加大学英语(一)、(二)、(三)、(四)的课程考核,成绩合格则取得相应课程的学分。

2、我校非外国语专业学生大学英语(一)、(二)课程考核成绩均在85分(含85分)以上者,可在第三学期报考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四级考试成绩合格即可获得大学英语(四)课程学分,同时可申请免修大学英语(四)。其余非外国语专业学生均在第四学期报考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

3、凡我校非外国语专业学生报名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必须在我校考点报名。在其它考点报考的成绩不能作大学英语(四)课程成绩记载。

4、大学英语(一)、(二)、(三)课程考核成绩不合格者必须参加补考,补考成绩合格则取得相应课程学分。大学英语(四)课程考核成绩不合格者可参加该课程补考,也可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其中2006级艺术类、体育类、职高对口类等专业学生可参加全国高等学校英语应用能力考试(A级)。大学英语(四)课程补考或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全国高等学校英语应用能力考试(A级)成绩合格则取得大学英语(四)课程学分。

5、在最长学习时限内的结业生可返校报名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

第二条 大学英语课程成绩记载

1、大学英语(一)、(二)、(三)、(四)课程考核和全国高等学校英语应用能力考试(A级)成绩以百分制记载,60分为合格。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以710分制记载,425分为合格。

2、2006级艺术类、体育类、职高对口类等专业学生的大学英语(四)课程成绩分该课程考核成绩和在我校报考的全国高等学校英语应用能力考试(A级)成绩两栏记载。其中大学英语(四)课程考核成绩不合格但在我校报考的全国高等学校英语应用能力考试(A级)成绩合格者,大学英语(四)课程考核成绩以在我校报考的全国高等学校英语应用能力考试(A级)成绩记载。2006级其它非外国语专业学生的大学英语(四)课程成绩分该课程考核成绩和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两栏记载。其中大学英语(四)课程考核成绩不合格但CET-4成绩合格者,大学英语(四)课程考核成绩以CET-4成绩折算成百分制后记载。

3、2007级及以后各年级非外国语专业学生的大学英语(四)课程成绩分该课程考核成绩和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两栏记载。其中已获准免修大学英语(四)和大学英语(四)课程考核成绩不合格但CET-4成绩合格者,大学英语(四)课程考核成绩以CET-4成绩折算成百分制后记载。

第三条 非外国语专业学生第一外语为非英语语言的以及非英语专业的外国语专业学生,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本科学生。

第五条 本规定从2006级起执行,2005级及以前各年级学生按原规定执行。

第六条 本规定解释权归教务处。

湖南师范大学教务处

二00八年十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