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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师范大学授予学士学位的规定

发布人:日期:2017-01-17浏览数:

湖南师范大学授予学士学位的规定

校行发教务字[2008]260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以及《湖南师范大学学分制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对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授予学士学位规定如下。

第一条 根据我校目前专业设置情况,我校学士学位学科门类暂定为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管理学、理学、工学和医学等十类。

第二条 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具备下列条件可授予学士学位: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愿意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2、完成本科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并取得规定的毕业学分,经审核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的成绩,表明已较好地掌握了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3、未受留校察看以上(含留校察看)处分。

4、非外国语专业(除艺术类、体育类、职高对口类各专业)本科学生需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或学校学士学位英语考试且成绩合格。

5、非外国语专业第一外语为非英语语言的本科学生,参照第二条第4款执行。

6、英语专业本科学生需参加全国高等学校英语专业四级考试或学校相应学士学位英语考试且成绩合格。

7、非英语的外国语专业本科学生需参加全国高等学校相应语种专业过级考试(日语为一级、俄语为四级)或第二外语的大学外语四级考试或学校相应学士学位外语考试且成绩合格。

8、学校每年四月份为普通全日制本科毕业班学生及在最长学习年限内的毕(结)业生组织一次学士学位外语考试。

第三条 港澳台侨及来华留学本科学生,参照本规定授予学士学位。

第四条 文艺、体育特长本科学生,参照《湖南师范大学特长生学分管理办法》授予学士学位。

第五条 因学业成绩不合格未获得学士学位的本科学生,在规定的最长学习时限内达到学校授予学士学位条件,可以授予学士学位。

第六条 因受处分未获得学士学位的本科毕业生,毕业(自毕业证书颁发之日算起)一年以后,五年以内,在中学任教期间获县(市)级以上优秀教师称号者,或两次获得校级优秀教师称号者,或在工作岗位上获得相应级别奖励者,可持相关材料,于每年十一月申请补授学士学位,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评定通过后,发放学士学位证书。

第七条 授予学士学位的程序:

1、各学院对本科学生逐个审核其政治思想表现、学业成绩和毕业鉴定等材料,经学院学位委员会讨论后,向教务处提交拟授予学士学位的名单、缓授学士学位与不授学士学位的名单及其原因。

2、教务处复核各学院提交的学生名单及材料,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确定授予学士学位的名单。

3、学校授予学士学位,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4、学校将授予学士学位的名单及相关材料报湖南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八条 学士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不能补发,经学生本人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学校核实后可出具学士学位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条 本规定从2006级起开始执行,2005级及以前各年级学生按原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二00八年十二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