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的通知》(教财〔2014〕1号)、《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9〕19号)和《湖南师范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校行发〔2022〕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一、参评对象与奖励名额分配办法
1、参评对象
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中国籍在校研二、研三硕士生和博士生。
2、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基本条件:
⑴.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⑵. 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⑶. 诚实守信,恪守学术道德与学术规范;
⑷. 勤勉好学,学业成绩优良;
⑸. 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并取得一定成果;
⑹. 按时交纳学费;
⑺. 全脱产学习且无固定收入。
上一学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研究生不能参加评定:
⑴.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相应处理的研究生,取消学业奖学金参评资格;
⑵.违反校纪校规受到本年度学校警告及以上处分者,或往年度所受处分仍处于处分期者;
⑶.在科研工作和学习实践中造成重大责任事故,取消该学年度学业奖学金参评资格;
⑷.研究生在读期间如有抄袭、剽窃等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等行为,取消学业奖学金参评资格;
⑸.本年度有课程考试成绩不及格者,或因出勤不足未获得考试资格者(符合一等学业奖学金申报条件(一)者除外);
⑹.未按时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培养环节(包括中期考核、开题、学术活动、专业实践等)者,或相应培养环节考核不合格者(符合一等学业奖学金申报条件(一)者除外);
⑺.未按时交纳学费者。
⑻.学校认定的其他情形;
3、奖励标准:
二、三年级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分三个等次:一等奖学金每生每年1.6万元,二等奖学金每生每年1.2 万元,三等奖学金每生每年0.9万元;一等奖学金不设比例,符合申报条件者即可获得,但原则上不超过参评人数的20%;二等奖学金比例原则上控制在参评人数的30%;三等奖学金不设比例,未获一、二等奖学金且符合申请基本条件者均可获得;符合一等学业奖学金申报条件但在学校评审中落选的博士研究生,可直接获评二等学业奖学金,不占学院二等学业奖学金获奖比例。
二、三年级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分为三个等次:一等奖学金每生每年1.0万元,二等奖学金每生每年0.7万元,三等奖学金每生每年0.4万元。一等奖学金不设比例,符合申报条件者即可获得,但原则上不超过参评人数的15%;二等奖学金比例原则上控制在参评人数的30%;三等奖学金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参评人数的35%。
二、评审组织机构
学院成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学院主要领导任主任委员,研究生导师代表、相关行政管理人员代表、学生代表任委员,负责本单位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初步评审等工作。
三、评审程序
1、研究生申请:研究生本人根据自身情况填写《湖南师范大学学业奖学金申报表》,申报相应等级学业奖学金,并提供科研、获奖等的证明材料原件与复印件;未按时、按要求提交申请及证明材料的,视为自动放弃学业奖学金申请。
2、学位点推荐:各学科负责核算本年级学科研究生的学业成绩分、科研与获奖等的累计分和初步审核证明材料;学位点召开导师会议,审核研究生申请材料,根据评定方法和院评审委员会分配的各等级限额拟定推荐名单。
3、院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评审: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根据学位点推荐名单进行评审,确定获奖名单,在院内公示5日无异议后报研究生院审定。
四、评定细则
评审时分专业分年级分层次进行,标准如下:
1、二年级研究生以第一学年的学业成绩分加科研(见表1)、获奖(见表2)和综合表现(见表3)加权累计分总分从高到低确定获奖等级(总分相同时,依次按学业成绩分、科研加获奖分高低确定排名先后)。
参评总分=第一学年学业成绩×50%+第一学年(科研、获奖、综合表现)×50%;
第一学年学业成绩分的计算:纳入考核的课程为:公共必修课、专业必修课(一级学科必修)
2、三年级研究生按科研(见表1)、获奖(见表2)和综合表现(见表3)加权累计分,加上学业成绩分(不加权),从高到低确定获奖等级(总分相同时,依次按科研+获奖加权、学业成绩分高低确定排名先后)。其中学业成绩分:完成该专业培养方案要求课程学分的按30分计算,未修满则按20分计算。
参评总分=学业成绩分(30/20)+第二学年(科研、获奖、综合表现)×70%
五、注意事项
1、为切实发挥学业奖学金的激励作用,贯彻宁缺毋滥的原则,在符合条件学生不足的情况下,可减少相应等级奖学金获奖名额,增加下一等级奖学金获奖名额。
2、同等条件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向家庭贫困研究生倾斜。
3、评审委员会和评审领导小组评审时对学生的成绩及科研成果考核,以管理系统中登录的情况为准。未登录的成绩和科研成果一律不予认可。
4、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学院公示阶段向学院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申诉人对基层单位做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六、本细则由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解释。
表1:科研成果计分标准
学术论文 |
作者排名 |
一类A |
一类B |
二类 |
三类 |
四类 |
其它 |
||||||||
第一 |
40 |
35 |
30 |
20 |
10 |
2 |
|||||||||
1. |
2.论文以正式发表为准(能提供自入学之日起在导师指导下发表的学术论文,且能提供论文刊出的年、卷/期和页码范围等); 3.在线发表的以DOI号为准。 4.研究生为第二作者,本人导师为第一作者的,导师须出具书面说明,学生本人并进行答辩后酌情加分。 5.研三学生的学术论文评审前收到录用通知的可酌情加分。 6.不在上述分类范围由评审委员会裁定酌情加分。(共一非导师一作:n个共一作者每位作者仅加总分的1/n) |
||||||||||||||
主持课题 |
国家级 |
省部级 |
厅(局)校级、横向项目 |
||||||||||||
30 |
20 |
10 |
|||||||||||||
以获立项批文为准,每项课题只计算一次。 |
|||||||||||||||
出版著作 |
作者排名 |
学术专著 |
|||||||||||||
第一 |
10 |
||||||||||||||
第二 |
5 |
||||||||||||||
专利与软件著作权 |
排名 |
发明 专利 |
集成电路布图登记 |
实用新型专利 |
其它(如软件著作权) |
||||||||||
导师第一学生第二等同于学生第一 |
30 |
20 |
5 |
2 |
表2:各类获奖计分标准
教育部认可的学科竞赛与 科研成果获奖 |
获奖排名 |
国家级 |
省部级 |
地市厅校级 |
|||||||||
特等奖 |
一等奖 |
二等奖 |
三等奖 |
特等奖 |
一等奖 |
二等奖 |
三等奖 |
特等奖 |
一等奖 |
二等奖 |
三等奖 |
||
1 |
40 |
30 |
20 |
10 |
20 |
15 |
10 |
5 |
5 |
3 |
2 |
1 |
|
2 |
30 |
20 |
10 |
5 |
15 |
10 |
5 |
2 |
3 |
2 |
1 |
||
3 |
20 |
10 |
5 |
3 |
10 |
5 |
2 |
2 |
1 |
||||
4 |
10 |
5 |
3 |
5 |
2 |
1 |
|||||||
5 |
5 |
3 |
2 |
||||||||||
学科类竞赛仅限与所学专业相关且学校认可的各类学科竞赛,获得多项省级同等级奖项时,仅取其中最高项进行加分;同一种竞赛按最高项进行加分。认定国家级、省级、地市厅级赛事以加盖公章所属级别判定。(非正规学科竞赛可酌情加分,如下) |
|||||||||||||
其它赛事获奖 |
获奖排名 |
国家级 |
省部级 |
地市厅校级 |
|||||||||
特等奖 |
一等奖 |
二等奖 |
三等奖 |
特等奖 |
一等奖 |
二等奖 |
三等奖 |
特等奖 |
一等奖 |
二等奖 |
三等奖 |
||
1 |
15 |
10 |
6 |
3 |
8 |
5 |
3 |
2 |
4 |
3 |
2 |
1 |
|
2 |
10 |
6 |
3 |
2 |
5 |
3 |
2 |
1 |
3 |
2 |
1 |
||
3 |
6 |
3 |
2 |
1 |
3 |
2 |
1 |
2 |
1 |
||||
4 |
3 |
2 |
1 |
2 |
1 |
1 |
|||||||
5 |
2 |
1 |
1 |
||||||||||
套入等级由评审委员会认定。同一类型奖项不重复计算。 |
表3:综合表现计分标准
①:
导师评价 |
优秀 |
良好 |
中等 |
合格 |
不合格 |
||
10 |
8 |
5 |
3 |
0 |
|||
主要从政治思想表现、学习目的、科研态度和能力、遵守学术道德情况、出勤等各方面表现进行评价。 |
|||||||
学术报告 |
国际学术会议学术报告 |
全国性学术会议学术报告 |
省级学术会议学术报告 |
||||
10 |
5 |
3 |
|||||
学术会议报告须提供会议通知和报告邀请函等佐证材料;展板类(poster)学术报告按降一等级标准计算。多次会议报告或展板类学术报告不能累加,仅以最高级别项加分。 |
②:
关于研究生获奖、社会工作加分建议 |
||||||||||
为进一步加强党建引领,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推进教育评价改革和一流学科建设,积极开展教育部“对标争先”建设计划,坚持正向引导,拟对研究生专业二、三等奖学金评定细则作如下加分项探讨。 |
||||||||||
获奖类别 |
获奖单位 |
获奖等级 |
||||||||
思政类获奖 |
集体获奖 |
国家级 |
省部级 |
厅局级 |
校级 |
院级 |
||||
主要干部加分 |
30 |
15 |
8 |
5 |
2 |
|||||
其他干部加分 |
20 |
10 |
6 |
3 |
1 |
|||||
集体成员加分 |
10 |
5 |
4 |
1 |
0.5 |
|||||
个人获奖 |
国家级 |
省部级 |
厅局级 |
校级 |
院级 |
|||||
30 |
15 |
8 |
5 |
2 |
||||||
其它 |
参与活动成员(未获奖)每参加一次加0.2分,每一学年0.6分封顶。 |
|||||||||
学生干部社会工作加分 |
主要干部 |
其他干部 |
||||||||
优秀 |
良好 |
合格 |
优秀 |
良好 |
合格 |
|||||
8 |
6 |
4 |
6 |
4 |
2 |
|||||
备注:1. 干部任职需满一年,实行述职评议,确定考核等次及适应分值;2. 同一奖项实行就高原则,不逐级累加;3. 主要干部指校研会(团委)主要成员(部长及以上);院党建领导小组副组长;党支部书记、副书记;院研会主席、副主席;团支部书记;班长;4. 其他干部是指党支部其他支委、院研会其他部长;5. 当年无故不参加政治学习、公益或相关集体活动达3次者,不参与集体获奖成员普加; |
说明:1、所有项目(成果)只能参评一次,特别说明的除外。
2、同一项目(成果)能套入多个计分标准或获多种奖励的,只以最高分
计算一次。
3、攻读硕(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科研成果按学校规定认定。